铜川市财政局

铜川市财政局

会计代理记账机构认定

日期:2017-10-31 11:00

来源:市财政局

【字体:

打印全文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法定期限

20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承诺期限

20

实施机关

铜川市财政局

咨询电话

0919-3281635

责任单位

铜川市会计事务管理局会计科 

监督投诉电话

0919-3181028

办事对象

法人

办理地点、时间

铜川市新区金漠东路1号 法定工作日(周一至五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8:00

申报条件

1.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2.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办理材料

1.申请报告;2.代理记账资格申请表;3.机构的协议或者章程;4.由全部专职从业人员签署的授权委托人办理代理记账许可证的授权委托书;5.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材料;6.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在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7.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8.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9.代理记账业务合同文本样式;10.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机构名称的有关材料;11.申请增加代理记账业务范围的机构应提供其营业执照副本。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16年第80号)第三条 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在官方网站及办公场所公示申请须知、流程及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
3.
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无异议的审核通过。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
送达阶段责任:打印代理记账许可证发给申领人。
5.
事后监督责任:加强监管,及时掌握。
6.
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责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16年第8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27号《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备注


流程图


 

[编辑:办公室]
[审核: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