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CZ-2018-00518 | 发布机构: | 综合科 |
发布日期: | 2018-06-08 15:01 | 文号: | 铜财综〔2018〕49号 [有效] |
关键字: | 停征、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 事业性收费 |
市公安局、市知识产权局、各区县财政局,物价局:
现将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征 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7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铜川市财政局 铜川市物价局
2018年6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编辑:综合科-石栋丽]
[审核: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