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04-27 已结束 参与人数:0人
征求单位范围 |
铜川市开发投资 有限公司 |
征求意见形式 |
书面征求 |
反馈情况 |
有反馈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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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情况 (6条) |
反馈单位 |
内容 |
处理意见 |
铜川市开发投资 有限公司 |
1、第十条“确保资金绝对安全” |
1.修改为“确保资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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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12条“基金管理人要严格加强转贷基金的监管“ |
2.修改为”基金管理人要严格加强转贷基金的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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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第15条“累计信贷额度达到1亿元以上的” |
3.修改为“年度累计信贷额度达1亿元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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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第5条“转贷基金设立~有关专家”等 |
4.修改为“由基金管理人、铜川市开发投资公司委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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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第16条“由推荐项目的政府部门向基金管理人出具推荐函”等” |
5.修改为:转贷基金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市场化运营,同时为了更加便捷的服务企业,不需要政府部门出具推荐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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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第11条”市金融办等列入~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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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修改为“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将承贷银行列入转贷基金失信企业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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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采纳情况 (2条) |
铜川市开发投资 有限公司 |
1.第14条“基金管理人~转贷基金运营情况” |
市开发投资公司作为转贷基金出资人,有权要求转贷基金提供相关运营情况,不需要在文件中进行明确。 |
2.建议增加“基金管理人~分散转贷基金风险”这一条款 |
转贷基金提供转贷的前提就是取得银行承诺,同时考虑简化转贷程序,未予采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