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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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财政局 关于加强市级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管理的通知

日期:2018-06-05 11:35

来源: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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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财政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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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财库〔2017〕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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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财政局

关于加强市级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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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财政局、新区财政局,市级各单位,市级各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

为进一步硬化预算约束、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推动政策措施落实、严肃财经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及《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地方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的通知》(陕财办库〔2015〕30号)的要求,制定铜川市市级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管理办法及市级财政国库动态监控规则,对市级财政资金支付全程进行实时监控并及时核查。请各部门高度重视预算执行工作,加大对本单位和所属基层预算单位的监督指导,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防范和控制财政资金支付风险,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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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铜川市市级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

2.铜川市市级财政国库动态监控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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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财政局

2017年12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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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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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市级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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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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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和预算单位财务核算的日常监督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陕西省省级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管理,是指市财政局以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系统和预算单位财务服务平台为手段,以内控管理和外部监督为基础,通过对财政资金支付及预算单位财务核算全过程的实时监控和及时核查,防范和控制财政资金支付风险,促进财政资金安全、规范和有效支付使用,确保预算单位财务核算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而进行的财政国库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市级各主管部门、所属基层预算单位及市级国库集中支付各代理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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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动态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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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财政国库动态监控指市财政局通过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系统和预算单位财务服务平台,实时对通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执行的预算资金和预算单位财务收支活动执行信息进行判断、核实、处理,及时纠正预算单位、代理银行在资金拨付中发生的违规行为,以达到控制、反映、纠偏、规范、警示目的的财政财务监管工作。

第五条? 财政国库动态监控对象是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财政资金运行和预算单位财务核算情况。

第六条? 财政国库动态监控资金主要范围是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所有财政性资金。

第七条? 财政国库动态监控基本要素包括预算支出科目、支付金额、支出时间、用途、收款人信息、支付类型、预算管理类型、结算方式以及财务核算相关要素等。

第八条? 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的方式,是财政部门利用动态监控系统和预算单位财务服务平台,通过设置监控规则,对预算单位通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办理的以及代理银行代办支付的每一笔财政资金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程监控,发现问题并经核实后,对违规支出实时止付,对已支付违规资金要求单位退回,对帐务处理不及时、不准确、不完整、不真实要求整改,以达到促进预算单位规范使用财政资金和帐务核算的目的。

第九条? 财政国库动态监控预算单位国库集中支付资金支付使用与财务核算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符合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的资金支付程序;

(二)是否符合预算规定用途;

(三)是否符合项目进度和用款计划;

(四)是否违规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和上级主管单位、所属基层预算单位账户划拨资金;

(五)是否符合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的制度规定;

(六)是否按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使用公务卡进行资金结算;

(七)是否违规超标准划转零余额账户资金;

(八)是否超标提取现金、 违反现金管理规定使用现金。

(九)是否违反财务管理规定帐务核算不及时、不完整、不准确、不真实。

(十)是否违反财政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将项目支出用于单位基本开支以及未按相关规定串用、混用经济分类科目。

第十条? 财政国库动态监控代理银行支付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及时将额度到账通知书下达预算单位;

(二)是否违规划转零余额账户资金;

(三)是否超额度支付零余额账户资金;

(四)是否违规办理资金清算;

(五)是否及时、准确办理资金支付和传输账户支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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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综合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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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综合核查是指市财政局单独或联合一级预算单位、区县财政部门针对监控系统发现的疑点或违规行为,进行核实、纠偏的活动过程,包括电话核查、实地核查、委托核查等多种方式。

电话核查:国库动态监控工作人员针对疑点,通过电话及时向预算单位了解情况,并对问题予以纠正,重大问题及时上报。

实地核查:国库动态监控工作人员针对监控系统发现的个别复杂问题,通过实地翻查账目、调阅资料等手段实施调查核实。

委托核查:财政部门作为核查主体,针对财政国库监控中发现的有关疑点和问题,委托市财政监督检查局或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实地核查的活动。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采取委托方式对预算单位进行核查工作时,一般应于3个工作日前向被核查单位送达书面核查通知书。

市财政局认为实施财政核查的3个工作日前向被核查人送达核查通知书,对核查工作有不利影响时,经市财政局相关负责人批准,核查通知书可在实施核查前适当时间下达。对于核查单位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核查的,经市财政局批准后,可延期进点核查。

第十三条? 受托方执行相关核查工作,参照《财政检查工作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受托方完成核查工作任务后,应及时向市财政局提交核查报告,市财政局负责与被核查单位交换意见,下发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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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处理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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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对监控和核查过程中发现的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条规定行为,应及时做出处理,并将相关情况通报被核查单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

(一)市级预算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行为,依照相关法规,市财政局可做出退回违规资金、撤销违规账户、调整有关账目、暂缓下达预算资金额度或用款计划等处理;

(二)代理银行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行为,应将违规资金退回零余额账户或重新办理有关业务;造成损失的,按照代理协议承担赔偿责任。市财政局视代理银行违规情节严重程度予以通报批评,并按照年度业务代理手续费30%以内予以扣减,对多次重复违规的可终止委托代理协议。

第十六条? 国库集中支付资金拨付、使用单位和代理银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规的行为,依照相关法规处理。

第十七条? 被核查单位对行政处理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被核查单位应在财政部门核查情况通报下发30日内对核查发现问题做出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反馈市财政局。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在收到被核查单位整改情况后,对被核查单位进行跟踪回访,了解整改实际效果。

第二十条? 被核查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处理决定的、整改不到位或虚报整改情况的,市财政局有权暂停或停止批复用款计划或预算资金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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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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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在国库监控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一)国库科,主要负责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管理的组织工作。

1.按照现行财政、财务管理规定和相关制度设定动态监控的基本要素和预警规则;

2.对预算管理部门下达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预算指标,是否与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相对应进行事前监控;

3.核实大额项目支出计划当月完成进度低于50%的原因;

4.根据核实情况,做出退回违规资金、撤销违规账户、调整有关账目等处理,将需要现场核实的重大问题反馈局监督检查局。

5.受理预算单位对代理银行业务及服务问题的投诉;

6.定期组织对代理银行的抽查工作。

(二)业务科室,主要负责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项目支出的事中、事后监控工作。承担项目支出用款计划上报、支付情况的监控工作。

1.对预算单位上报的项目支出计划进行事中监控。预算单位上报项目支出计划是否与预算指标用途一致;预算单位是否科学编制用款计划;大额项目支出是否按项目支出进度合理上报用款计划等;

2.核实大额项目支出当月计划完成进度低于50%的原因;

3.核实大额项目支出支付情况;

4.根据中省有关规定,对“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现金支出、科研经费、民生项目资金等进行重点监控,促进厉行节约和规范管理,严肃财经纪律;

5.根据核实情况,将需要核实的重大问题反馈监督局;

6.根据监控反映问题,督促相关单位对预算编制、执行、管理等工作进行整改;

7.与预算单位主管部门建立监控工作互动机制,及时将监控情况反馈主管部门,调动主管部门强化预算执行监管的积极性,促进预算编制、预算执行的科学规范。

(三)市国库支付局,主要负责国库集中支付资金使用和预算单位财务核算的日常监控工作。承担对监控问题的定期通报和反馈工作;承担对监控问题定期汇总工作;承担预算单位财务核算及决算公开真实性核查工作。

1.配合国库科和相关业务科室,按照现行财政、财务管理规定和相关制度设定动态监控的基本要素和预警规则;

2.负责市级国库集中支付日常动态监控管理,监控预算单位和代理银行的财政资金支付及清算情况;

3.核实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中的相关支出内容是否使用公务卡进行结算,对未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情况进行通报;

4.控制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向本单位基本账户或其他实有资金账户转款,控制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向所属下级单位实有资金账户专款,控制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向本系统区县级单位转款,对符合规定的大额转款进行审批;

5.完善内部岗位配置,配备专人负责日常动态监控工作,建立控制制度和操作规范,提高动态监控工作质量;

6.加强对重点单位、重大项目、重要领域的资金监控,提高动态监控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日常监控中发现的疑点或线索,可通过电话向预算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代理银行和收款单位了解相关情况,核实确认疑点问题,如有必要,也可采取调阅材料、约谈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情况;

7.对财政国库动态监控发现的重大违规疑点或普遍性、趋势性疑点问题,进行实地核查并及时向国库科和相关业务科室反馈核查情况;

8.建立监控日志,纠正违规操作,并追踪落实整改情况;

9.定期汇总分析动态监控结果,建立周、月、季、年报及专项报告制度,根据监控发现的问题和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及时反馈,与国库科研究后,及时向局领导和相关业务科室报告,为预算编制、执行、管理等工作提出政策或管理建议;

10.完善预算单位账务系统与市级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的数据衔接,对账务核算与预算指标和支付信息的匹配情况进行跟踪核查,并向相关业务科室反馈;

11.负责预算单位财务核算工作的日常监管,加强预算单位财务核算监督指导和决算公开真实性核查。

第二十二条? 国库集中支付资金拨付、使用单位在国库监控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一)严格按预算和相关规定要求拨付、使用财政性资金,并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二)如实、完整填制支付指令,并保证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积极配合财政国库部门核实、核查工作,及时、完整的提供有关资料;

(四)市级一级预算单位承担本部门部门预决算公开工作,负有对本系统所属单位国库集中支付资金使用和财务核算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并与财政部门建立互动监管机制。

第二十三条? 代理银行在国库监控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一)认真履行与财政部门签订的代理服务协议;

(二)按照财政部门的支付指令,或在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内按照预算单位支付指令,支付资金并及时清算,不得违规支付资金;

(三)按照支付指令完整、 如实录入零余额账户支付信息;

(四)按财政部门规定及时准确将支付信息传输至财政国库监控系统;

(五)积极履行各项服务职能,规范、高效地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提供代理服务,主动配合开展有关监督、核查和整改工作;

(六)妥善保管财政部门及预算单位提供的资金支付的各种单据、资料,并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四条? 受委托单位在国库监控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一)严格执行财政检查有关规定,以及相关法律和自律管理规定,保证核查工作质量和效率;

(二)对核查报告及相关资料承担完整性、合法性、真实性责任;

(三)妥善保管与核查相关的所有资料,并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市财政局授权同意,不得对外提供任何信息或将有关信息用作其他目的;

(四)接受财政部门对委托核查业务的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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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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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中省专项转移支付国库集中支付资金动态监控管理有关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各区县、新区管委会财政国库监控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铜川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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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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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市级财政国库动态监控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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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市级预算单位的监控规则

(一)事前监控(冻结预警规则)。主要为指标接收环节,分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核对。

1.基本支出预算指标应与功能科目的01“行政运行”、50“事业运行”项级科目对应。如不对应,预算指标退回预算指标管理系统,由财政局各相关业务科室调整预算科目。

2.项目支出不能在“01行政运行”、“50事业运行”项级科目反映。如存在问题,预算指标退回预算指标管理系统,由财政局各相关业务科室调整预算科目。

(二)事中监控。主要为预算单位资金支付环节合规性的核对。

1.冻结预警规则。可转为事后查询信息。

(1)向代管资金户和本单位其他账户转款。

提示信息:请到财政局* *办理相关手续。

(2)向系统内其他预算单位转账。

提示信息:请到财政局* *办理相关手续。

(3)向特殊账户转款。

提示信息:财政资金不能用于该特殊账户转款。

(4)向个人账户转款金额5万元以上。

提示信息:向个人账户转款金额过大。

(5)累计提取现金量超过累计公用经费预算的20%的。

提示信息:你单位提现已超限额。

(6)当日提取现金量超过2万元的。

提示信息:当日提现超过2万元。

(7)预算单位额度不足。

提示信息:额度在途,请与开户银行联系或查询额度状态表。

(8)摘要填写不规范。

提示信息:请填写具体用途。附注:提现、转账、其他(它)、备用(备付)金等字符,不能使用。

(9)项目支出支付经济分类科目原则上不能使用支出经济分类301大类。

提示信息:项目支出原则上不应开支人员经费,如为实际情况请与市财政局* *联系。

2.禁止预警规则。

(1)支付收款人信息填写不规范。

提示信息:请填写详细的收款人信息。

(2)支付收款账号信息填写不规范。

提示信息:请填写详细的收款账号信息。

(3)支付收款行信息填写不规范。

提示信息:请填写详细的收款行信息。

(三)事后监控。

1.黄色预警规则。

(1)支付如使用30201(办公费)、30205(水费)、30206(电费)、302011(差旅费)、30217(公务接待费)。

提示信息:请使用公务卡结算。

(2)一个月向同一账号转款2次以上(含2次)。

提示信息:已向同一账号转过款。

(3)同一天同一用途2次转账以上。

提示信息:同一用途已转过款。

(4)当月提现金额大于5万元的。

提示:当月现金用量过大。

2.蓝色预警规则。

授权支付大额转款5万元以上。

提示信息:请再次核对金额,无误后点击通过。

3.监控查询表。

(1)项目支出额度下达情况表。显示计划上报、批复及额度下达各个环节的时间状况,查询重点为每个环节超过2个工作日的数据。

(2)预算执行进度完成情况表。显示预算单位基本支出、项目支出进度,查询重点为支出较序时进度短支20%的数据。

二、对代理银行的动态监控规则

由市财政局组织,人民银行铜川市中心支行参与,采取定期检查和抽查的方式进行事后监控。

1.是否及时将额度到帐通知书下达预算单位。

2.是否存在预算单位额度不足情况下进行支付的情况。

3.是否存在违规为预算单位向实户转款的情况。

4.是否存在未及时清算,清算户余额不为零的情况。

5.是否存在先清算,后支付的情况。

6.是否及时办理资金支付和开具入账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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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局属各单位、各业务科室。

铜川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7年12月26日印发

[编辑:白家玮]
[审核:白家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