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名称 |
全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服务 |
服务部门 |
铜川市财政局 |
办理时限 |
限时办结 |
联系电话 |
0919-8187610 |
办理地址 |
铜川市财政局金融科 铜川市新区金谟东路1号 |
办理时间 |
7月1日至8月31日上午8:30—12:00,下午15:00—18:00; 9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服务内容 |
负责对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的一次性困难救助金额在10000元以下的进行审核拨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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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
《陕西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使用及追偿程序规定》(陕公通字〔2014〕6号)第三条 在陕西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符合《陕西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的救助条件,由事故发生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照本规定实施救助。第五条 各级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明确救助基金受理地点,向社会公布地址和联系方式,及时受理救助申请,运作过程严格遵守相关法规政策,接受省救助基金联席会议办公室、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第二十八条 一次性困难救助金额5000元以下由区、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初审,经县级财政部门复审,报县级救助基金联席会议办公室批准;5000元至10000元由设区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意见,经市级财政部门审核,报市级救助基金联席办公室批准;10000元以上报省救助基金联席会议办公室批准。 《铜川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铜公通字〔2013〕17号)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对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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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一次性困难救助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明和抚养关系证明;受害人身份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受害人的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结论;受害人或其被抚养人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低保户、五保户、受害人为其家庭唯一或主要生活来源和低收入困难家庭证明,或者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出具的受害人及其被抚养人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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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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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办公室]
[审核: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