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财库【2015】4号
市级各有关部门:
现将《铜川市本级基本建设资金纳入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铜川市财政局
2015年3月17日
铜川市本级基本建设资金纳入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基本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本级基本建设资金纳入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铜政办发[2015]8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铜川市本级全额预算单位的基本建设资金(含项目资金)。
(一)财政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
(二)单位自筹(含中、省下拨)的基本建设资金,不包含银行贷款。
第三条 铜川市国库支付局(以下简称市国库支付局)负责市本级基本建设资金的核算管理。市国库支付局在“铜川市财政局财政往来资金专户”下分设“市级基建资金往来专户”,作为归集、清算市本级基本建设资金的统一账户。
第四条 基本建设资金纳入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后,预算单位撤销本单位基本建设资金专户,并将余额转入“市级基建资金往来专户”。各部门不再开设基建资金专户,实施资金统一核算管理。
第五条 鉴于市级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资金来源有多种渠道,对于市住建局为保障性安居工程开设的专用资金账户予以保留一个,作为租售并举回收资金的归集专户(不作为支出账户使用),回收的共有产权配售收入和租金收入归集到该账户后,定期上缴市财政局,纳入预算管理。
第六条 对于有基建贷款的单位,银行贷款可以不转入“市级基建资金往来专户”,在贷款尚未还清之前,可以暂时保留相关账户。
第七条 市本级财政当年安排预算单位的基本建设资金,在市财政局业务主管科室指标下达后,预算单位通过财政直接支付方式,将资金转到“市级基建资金往来专户”,由市国库支付局下达指标,预算单位申请使用。
第八条 单位自筹的基本建设资金,通过直接支付或实户拨款方式全部转入到“市级基建资金往来专户”。
第九条 “市级基建资金往来专户”实行告知制,即由预算单位填报《预算单位基本建设资金增加申报表》(市本级财政安排除外)。市国库支付局收到款项后,开具《预算单位基本建设资金到账通知单》,各预算单位据此予以记账,市国库支付局据此录入指标,指标性质确定为“基建资金”。
第十条 预算单位根据指标余额、合同约定、工程进度上报用款计划。用款计划一般应选择财政直接支付方式,支付零星管理费、人员工资时,可以选择财政授权支付方式。用款计划正常情况下随报随批,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不超过三个工作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第十一条 预算单位办理财政直接支付必须向市国库支付局填报直接支付申请表,并提供真实合法的相关附件。
预算单位办理直接支付业务(包括建筑安装、设备采购、工程监理和设计服务等),需提供完税发票、购(供)货合同或财政部门审核批准的《项目工程进程审批表》。
预算单位办理预付工程款业务,需提供完税发票、付款协议或《工程进度表》。《工程进度表》需经过甲乙双方负责人、工程监理签字。
第十二条 代理银行、清算银行应严格按照财政资金管理方式实现银行及时支付、及时清算,提高效率。
第十三条 市国库支付局对“市级基建资金往来专户”按预算单位分户核算。预算单位根据进入“市级基建资金往来专户”的资金入账通知单,登记基建资金的来源和构成,根据支付凭证登记基建资金的支出。
第十四条 预算单位基建专户资金余额转入“市级基建资金往来专户”的会计核算。预算单位凭转账支付凭证和《基建资金到账通知单》记账:
借:其他应收款-财政基建资金专户
贷:银行存款
第十五条 市本级当年预算的财政资金转入“市级基建资金往来专户”,预算单位凭市国库支付局开具的资金到账通知单记账:
借:其他应收款-财政基建资金专户
贷: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等相关科目
第十六条 其他进入“市级基建资金往来专户”的资金(含上级补助资金),预算单位凭市国库支付局开具的资金到账通知单记账:
借:其他应收款-财政基建资金专户
贷:上级补助收入、其他收入等相关科目
第十七条 预算单位对财政直接支付的支出,凭《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单》记账:
借:经费支出、事业支出等相关科目
贷:其他应收款-财政基建资金专户
借:在建工程
贷:资产基金-在建工程
第十八条 预算单位收到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单时记账:
借: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基建资金专户
贷:其他应收款-财政基建资金专户
第十九条 预算单位以授权支付方式转账支付时记账:
借:经费支出、事业支出等相关科目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基建资金专户
借:在建工程
贷:资产基金-在建工程
第二十条 预算单位从零余额账户提取现金时记账:
借:现金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基建资金专户
第二十一条 预算单位以现金方式结算时记账:
借:经费支出、事业支出等相关科目
贷:现金
借:在建工程
贷:资产基金-在建工程
第二十二条 年终,预算单位额度结余退回指标状态,指标余额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二十三条 各预算单位每月应定期与市国库支付局、代理银行就基建资金专户的指标、用款计划、用款额度的增加、减少及结余情况进行核对,确保相关数据准确完整。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铜川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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