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咨询电话 |
0919-3281613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监督投诉电话 |
0919-3281605 |
实施机关 |
铜川市财政局 |
办理地点、时间 |
铜川市新区金谟东路1号 法定工作日 |
责任单位 |
市财政局综合科 |
办事对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实施依据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十六条第一款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二)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四)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五)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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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责任:财政部门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单位和个人违反《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0号令)有关财政票据印制、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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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12年第70号) |
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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