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财政局

铜川市财政局

对《会计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日期:2017-10-31 14:00

来源: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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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咨询电话

0919-8187689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监督投诉电话

0919-3281605

实施机关

铜川市财政局

办理地点、时间

铜川市新区金谟东路1号法定工作日

责任单位

市财政监督监察局监督检查二科

办事对象

企业、行政事业单位

 实施依据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10号)第二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统称财政部门)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执行《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实施监督检查以及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当事人的违法会计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在对前款第()项所列事项实施监督,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被监督单位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给予支持。

责任事项

1.部署(受理)阶段责任:计划检查制定检查方案,发出检查通知书事前告知;收到申诉、检举线索,确认是否受理立案,受理后制定调查方案。
2.
实施检查阶段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
3.
复核审理决定阶段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复核、审理,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决定,并履行送达告知义务。
4.
事后责任:监督执行并及时整理案卷立卷并归档。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部令2001年第10号)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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