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检查 |
咨询电话 |
0919-8187689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监督投诉电话 |
0919-3281605 |
实施机关 |
铜川市财政局 |
办理地点、时间 |
铜川市新区金谟东路1号法定工作日 |
责任单位 |
市财政监督监察局监督检查二科 |
办事对象 |
企业、行政事业单位 |
实施依据 |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10号)第二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统称财政部门)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执行《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实施监督检查以及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当事人的违法会计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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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部署(受理)阶段责任:计划检查制定检查方案,发出检查通知书事前告知;收到申诉、检举线索,确认是否受理立案,受理后制定调查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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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部令2001年第10号) |
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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