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财政局

铜川市财政局

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日期:2017-10-31 14:00

来源:市财政局

【字体:

打印全文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咨询电话

0919-8187689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监督投诉电话

0919-3281605

实施机关

铜川市财政局

办理地点、时间

铜川市新区金谟东路1号法定工作日

责任单位

市财政局监督检查二科

办事对象

企业、行政事业单位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一)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四)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在对前款(二)项所列事项实施监督,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被监督单位开立帐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给予支持。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部2001年第10号令)第九条 财政部门依法对各单位设置会计账簿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应当设置会计账簿的是否按规定设置会计账簿;()是否存在账外设账的行为;()是否存在伪造、变造会计账簿的行为;()设置会计账簿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第十条 财政部门依法对各单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实施监督检查,内容包括:()《会计法》第十条规定的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经济业务事项是否如实在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上反映;()填制的会计凭证、登记的会计账簿、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与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是否相符;()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依法对各单位会计核算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采用会计年度、使用记账本位币和会计记录文字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程序、报送对象和报送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处理方法的采用和变更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使用的会计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资料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是否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并实施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会计核算是否有其他违法会计行为。
《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2006年第32号令)第五条第一款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财政检查,依法做出检查
结论或处理、处罚决定。第三十九条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以及2001220日财政部发布的《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10号)

责任事项

1.检查准备:制定检查计划和方案、发布查前公示、检查编组、送达检查通知。 2.检查实施:采取现场查看、询问谈话、查阅或复印资料、测算验证、先行登记保存等方法开展检查。
3.
意见反馈:编制检查工作底稿、向被检查单位反馈检查结论及拟采取的处理处罚措施等。
4.
审理:由监督检查责任主体科室对检查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复核,形成处理处罚意见。复核意见存在重大分歧的,责成检查组进一步核实、补证,或另行派出检查组,重新实施检查。
5.
处理处罚: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对违法情节轻微且已纠正的,采取下达财政监管函、整改通知书或训诫谈话等措施予以处理。 6.公开检查结果:在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检查结果公告。 7.对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责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部2001年第10号令)、《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2006年第32号令)。

 

流程图



 

[编辑:办公室]
[审核: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