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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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票据印制、使用和管理的检查

日期:2017-10-31 14:00

来源: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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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咨询电话

0919-3281613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监督投诉电话

0919-3281605

实施机关

铜川市财政局

办理地点、时间

铜川市新区金谟东路1号法定工作日

责任单位

市财政局综合科

办事对象

法人、其他组织

 实施依据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第37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政票据监督检查制度,对财政票据印制、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

责任事项

1.检查阶段: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突击检查或例行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2.
处置阶段: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3.
信息公开阶段责任:根据政务信息公开相关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依据

《陕西省档案条例》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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